和誘罪搜證
和誘罪,分為「普通和誘未成年人罪」、「普通和誘有配偶之人罪」、「加重和誘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之概念,意旨取得被誘人的同意,而使其離家出走並且不與原生家庭來往,並且與和誘罪行為人同居或安置於和誘罪行為人可控制之住所,則為和誘。
和誘罪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取得被誘人同意(如果沒取得則為刑法241條及298條的略誘罪。)
年滿16歲(未滿則為刑法241條的略誘罪。)
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的監督。
使其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和誘罪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需具備和誘故意。意即必須明確知道被誘人有家庭或監督權人。
依據刑法240條第一項普通和誘未成年人罪,其意思主旨在於,和誘行為人取得被誘人同意,例如告訴被誘人:「搬出家裡跟我一起住吧。」
導致與年滿16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同居或待在和誘行為人可支配的地方,並且不與家人聯繫或拒絕回家就構成和誘未成年人罪。
依據刑法240條第二項普通和誘有配偶之人罪,則是與有配偶之人進行上述事項,這時候會注意到一點,假如被誘人同時未滿20歲又有配偶的時候,就會形成法律單數,屬於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的特別關係,只會成立一罪,並不會同時被起訴兩罪。
依據刑法240條第三項加重和誘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罪,其意思主旨在於,和誘行為人除進行和誘行為時,是出於想要讓被誘人營利、猥褻之行為或性交這三項為出發點而和誘被誘人方可構成,要注意的是,營利與性交的主體並不限於和誘行為人,就算是讓和誘人與第三人性交或營利給第三人,都會構成本罪。
徵信社如何對和誘罪進行蒐證
徵信社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蒐集證據,而和誘罪的行為一來是容易發生尋人案件,再來是容易發生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而這兩項的搜證任務都是相當困難的。
依據刑法第245條所述,和誘罪為告訴乃論罪,所以必須要擁有一定的證據才可以向警方報案,如果沒有依定的證據,警察可能會因為沒有不法行為而不承接案件,這時就需要徵信社來協助進行
蒐證,和誘罪最常發生之一就是離家出走,所以這時就需要找到徵信社進行找人任務。
找到人之後就可以進行和誘罪的搜證,假如要搜證的目標是加重和誘罪,那就需要找徵信社來進行抓姦任務, 否則一般而言,性交的地點都是不具公開性,也就是警察無法動用公權力侵入的地方,所以這時就需要找徵信社來進行捉姦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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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