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準備離婚官司時,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確保可以拿到扶養費與贍養費。雖然無法提供完整的家庭,但不能因此犧牲子女權益。本文詳細整理了贍養費、扶養費定義,並歸納出贍養費與扶養費計算方法、領取限制等相關注意事項,讓你了解該如何爭取應有的保障,為孩子們的將來做好打算。
贍養費扶養費定義解析,別讓子女犧牲應有權益
贍養費的定義,根據民法第1057條解釋為「夫妻判決離婚後,沒有過失的那方若因此陷於生活困難,另一方縱然無過失,也應該給與相當的贍養費,來確保子女的生活品質。」所以,要符合拿贍養費的2個條件,第一是兩方為法院裁判離婚,其次是請求方無過失且生活陷入困難。
而再從民法第1116條之2來看,扶養費的定義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夫妻離婚後,就算沒有孩子的監護權,仍須負擔起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因此,不論是申請扶養費還是贍養費,都與「是否為提出離婚的一方」是沒有關係的,只要在婚姻中無過失,且生活確實受到影響,就能夠同時申請這2種救濟。以下整理了贍養費、扶養費的不同之處,提供給朋友們參考。
贍養費跟扶養費哪裡不同?
扶養費是為扶養子女的費用,可以由兩人討論後於離婚協議書上撰寫,而贍養費必須是由「法院判決離婚」才會有,若是雙方自主決定離婚是不能要求的,而且必須注意的是,也不是先提起告訴的人就可以要求贍養費,必須由法官判決,除了在這段婚姻中「完全是對方的錯」這個條件外,還必須在離婚後,生活出現困難者才適用。
如何透過法律流程爭取扶養費與贍養費?
扶養費、贍養費與子女監護權息息相關,通常會建議在離婚協議上先行溝通,要是擔心權益受損,也可諮詢專業律師,之後協調不成再提起訴訟,交由法官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贍養費的時機,必須在尚未簽字離婚之前,若已經完成離婚手續,就無法再反悔向對方要求贍養費;而扶養費則不受其限制,甚至,雙方就算沒有結婚,也能夠因為生父、生母本有的扶養義務關係,來向對方索討應負擔的子女教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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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扶養費計算方式,依行政院主計處條文規定
贍養費的計算方式,是由法官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判斷標準,再考量請求者的年齡、健康、生活情況,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狀況,裁決出最適當的贍養費金額,判決方式則有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等多種方式。
扶養費的計算方式,同樣會依照父母收入、扶養權歸屬、照顧子女的心力等條件作為計算。金額部分,一般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並以子女所在縣市和父母經濟狀況做為考量,例如在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28,550元,在屏東平均消費18,952元。負擔的比例會依個案狀況做調整,有些父親的收入較高、但母親在實際照顧子女上花費較多心思,則撫養費比例可能就為5:1;有些是母親的收入較穩定,父親有負債,那麼父母的分配比例就可能是2:3。若兩方的收入都偏低,法院也可能會改為參考衛福部的「歷年最低生活費」,兩者的差異還頗大,像是台北市就差了約6千元;歷年最低生活費統計的縣市較少,若是非紀錄上的地區則是以鄰近縣市為主。計算扶養費還是以實際狀況做考量,若是完全依賴數據平均,反而有違公平與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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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扶養費常見問題總整理,幫你爭取應有保障
以下整理4個關於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常見問題,在申請費用與準備離婚訴訟之前,可先認識基本觀念,以免錯失良機,犧牲自己權益。
常見問題1:贍養費可以領多久?
贍養費通常為一次性支付,在簽訂離婚協議前,就必須向對方提出費用。
常見問題2:扶養費可以領多久?
直到子女成年(20歲)或是大學畢業為止,每月都需要給付撫養費。
常見問題3:贍養費可以不付嗎?
贍養費並不是離婚就必須要支付的義務費用,加上申請贍養費是有條件限制的,若經法院裁定不需擔負,被要求的一方就可以不支付贍養費。
常見問題4:扶養費可以不付嗎?
依照我國法律,扶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之義務,不論離婚與否都有這個義務。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有明確的條目(例如每月幾號需要匯款多少等),若另一方不願給付,是可以用孩子的名義為原告,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假如在離婚協議書上,扶養費用的負擔方式,是經過法院公證,並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這時你就可以跳過法院訴訟的程序,直接依協議書及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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