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證據、賠償、時效與起訴狀範本

2024 年 5 月,新竹有一位太太,在家裡 3 樓休息,聽到 2 樓先生的房間,傳出女人的聲音。她下樓敲門,先生衣衫不整地開門,帶著一名女子衝下樓,開車離開。

她後來從先生代領的包裹,才知道那名女子的名字。她又在先生留在家裡的手機裡,看到兩個人的露骨對話。她告那名女子,請求賠償 60 萬元。對方說,她不知道這位先生已婚,也沒有發生關係。

法院認為,那天被太太當面質問之後,對方就不可能不知道了;而且侵害配偶權,本來就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法院判那名女子賠 10 萬元(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769 號)。

侵害配偶權,指的是第三者和你的配偶往來,超過一般朋友的程度,破壞了你們婚姻的共同生活。你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賠償(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

不用抓到上床。要在你知道外遇、也知道對方是誰之後 2 年內,提出請求。這篇整理了 5 件判決,法院判的金額,在 10 萬到 50 萬元之間。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怎樣才算

民法裡,沒有「配偶權」這三個字。

法院的想法是:夫妻之間的關係,法律也保護。有人破壞了這層關係,而且情節重大,被害人就可以請求賠償。賠的是精神上的損失,叫「慰撫金」(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3 項)。

所以判決書上的案由,多半寫「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一般人習慣把它叫做侵害配偶權。

法院看的是三件事:

往來超過一般朋友的程度

不一定要有性行為。新竹那位太太的案子,判決說得很清楚:夫妻的一方,跟別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和幸福,就算侵害。

常見的有:互稱老公老婆、曖昧或露骨的訊息、單獨過夜出遊、一起進出汽車旅館、牽手擁抱接吻、同居。

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

第三者要有故意或過失。對方常會說「他說他單身」,但只要有證據顯示她知道,例如你曾當面表明身分、對方在訊息裡提過你、她曾到你們家,這個說法就站不住腳。

新竹那位太太的案子,對方被當場質問之後,還繼續到家裡,法院就不採信她說不知道。

情節重大

法院會看往來的時間長短、程度,還有對你的影響。一次吃飯聊天不夠;長期交往、發生關係、同居、懷孕生子,都會被認為情節重大。

「配偶權不存在」這種說法

2020 年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後,被告常在法庭上主張:配偶權不是法律上的權利,不能請求賠償。

2026 年的判決,沒有採用這個說法。

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593 號、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13 號,都說:釋字第 791 號,只是認為用刑罰處罰通姦,違反比例原則,沒有否定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受害的配偶,依民法請求賠償,不違背這號解釋。

名詞小解釋

身分法益
因為你是某個人的配偶,才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例如對方的忠誠。
精神慰撫金
因為精神受到痛苦,向對方請求的賠償金。
故意或過失
故意是明知道還去做;過失是應該注意卻沒注意。

告侵害配偶權要什麼證據

侵害配偶權是民事官司,要證明的人,是你。下面是法院收過的證據:

  • 兩個人的對話紀錄:新竹那件案子,是先生留在家裡的手機裡的 LINE 對話,被告當庭承認那是她和先生的對話。
  • 照片、監視器畫面:新竹那件案子,家裡的監視器,拍到先生揹著對方進出家門,法院認定兩個人有親密的肢體接觸。
  • 社群貼文、照片:宜蘭那件案子,原告提出 LINE 對話、臉書截圖和照片(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20 號)。
  • 錄音:新北那件案子,先生提出兩個人在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音,還有他和太太的對話錄音。法院照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07 號判決的標準衡量,認為沒有用強暴脅迫取得,審理的對象也只限當事人,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收下當證據。
  • 一起進出汽車旅館、飯店、住處的影像,要有時間和地點。
  • 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的證據:例如你曾當面表明身分、對方傳的訊息提到你或小孩。

拿證據的方法很重要。偷裝 GPS、竊聽、破解密碼,可能證據沒用,你還先被告。哪些方法可以、哪些會出事,看外遇蒐證怎麼做才合法。手機上的通話紀錄能不能調,看查通話紀錄。

侵害配偶權賠多少

沒有固定的金額。法院會看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財產,往來多久、做到什麼程度,還有你受到的痛苦,來決定一個數字。你請求的金額,通常會被打折:

侵害配偶權判決金額對照(判決全文都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判決發生了什麼請求判賠
新竹地院 115 訴 769帶到家裡共處一室、肢體親密,性行為沒有證明60 萬10 萬
新北地院 115 訴 813同事交往、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兩人連帶)100 萬20 萬
宜蘭地院 115 訴 220交往近 3 年,生下一個孩子100 萬25 萬
高等法院 103 上易 1391互稱公公婆婆的訊息、電子郵件(兩人連帶)60 萬30 萬
臺南地院 115 訴 593國內外過夜出遊、親密對話、同居100 萬50 萬

從這五件可以看出:有沒有發生關係、往來多久、有沒有同居或生小孩,判賠的金額差很多。另外 10 種不同的情況,看外遇賠償。

另外,你要把裁判費算進成本。請求 60 萬元,要先繳 6,000 元;請求 100 萬元,要繳 10,000 元;敗訴的部分,要自己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時效:什麼時候之前要告

請求賠償有期限:從你知道有損害、也知道對方是誰起算,2 年內不請求,就不能請求了;外遇發生超過 10 年,也一樣(民法第 197 條)。

所以,「知道對方是誰」那一天,很重要。新竹那位太太,是從先生代領的包裹上,才知道對方的名字。

如果你要的是離婚,期限不一樣。

如果想用「配偶跟別人發生性行為」當理由請求離婚,有期限:知道之後超過 6 個月,或事情發生後超過 2 年,就不能用了。你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也不能用(民法第 1052 條、第 1053 條)。

告誰:只告第三者可以嗎

可以。配偶和第三者是一起傷害你,兩個人要一起負責。你可以只告其中一個人,也可以兩個一起告,請求全部的賠償(民法第 185 條、第 273 條)。很多人只告第三者,因為還要跟配偶一起生活。

要注意和解:如果你跟配偶和解,免除了他的部分,第三者在配偶該分擔的那一部分,也不用賠了(民法第 276 條)。跟配偶簽任何協議之前,先想清楚還要不要告第三者,並且把範圍寫清楚。

新北那位太太的案子,先生說離婚協議書寫了「雙方往後不再追究本離婚協議所衍生之任何責任」。法院認為,協議書裡沒有提到外遇的事,不算放棄求償。

怎麼提告,附起訴狀範本

  1. 整理證據和時間表:哪一天發現什麼、哪一天知道對方是誰,照順序排好,證據影本一份一份編號。
  2. 查清楚對方是誰、住哪裡:起訴狀要寫被告的姓名和住所,只有暱稱,告不了。
  3. 寫起訴狀:寫明請求多少錢、事實經過、法律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第 195 條第 3 項),再附上證據。
  4. 遞狀、繳裁判費:依請求的金額繳費,之後法院會通知開庭。
  5. 開庭:對方可能主張不知道你已婚、只是朋友、配偶權不存在,事先想好怎麼回應。

下載起訴狀範本(Word)。範本是離婚、子女監護和損害賠償一起寫的格式。如果你只要告第三者,把離婚、監護、扶養費那幾項聲明刪掉,只留賠償金額。案子複雜、金額大,建議請律師看過再遞。

名詞小解釋

連帶賠償
好幾個人要一起負責賠償。你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要求賠全部;也可以一起告。
裁判費
向法院起訴時,要繳給法院的費用。依請求的金額計算。

一統徵信在侵害配偶權案件能做什麼

侵害配偶權要贏,靠的是證據,還有知道要告誰。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有三件:

蒐集往來的證據

在公開場所跟監、錄影,拍下兩個人一起進出飯店、汽車旅館、住處的畫面,每一段都有時間和地點,看得出來,兩個人的往來不是一次兩次。

確認第三者是誰、住在哪裡

只知道一個暱稱、一張照片的時候,可以查清楚對方的身分,起訴狀才寫得出被告是誰。

整理成律師用得上的報告

把影像、時間、地點,照順序整理好,標出可以證明「超過一般朋友」和「知道對方已婚」的地方,你可以直接拿去跟律師談。

想委託的話,做法和費用看外遇調查;需要在現場確認兩個人的關係,看外遇抓姦。

一統徵信會依案件評估適合的做法和輔助器材,細節面談時說明;目標是拿到法院用得上的證據,也讓委託人不惹上官司。

常見問題

侵害配偶權可以賠多少?

沒有固定金額,2026 年的幾件判決,判 10 萬到 50 萬元。法院看雙方的身分、收入,往來多久,有沒有發生關係、同居或生小孩。請求的金額通常會被打折,例如請求 100 萬元,判 25 萬元。

怎麼樣算侵害配偶權?

第三者和你的配偶往來,超過一般朋友的程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而且知道對方已婚,就可能算。不一定要有性行為,互稱老公老婆、曖昧訊息、單獨過夜、牽手擁抱,都可能構成。

侵害配偶權只告小三可以嗎?

可以。配偶和第三者要一起負責,你可以只告其中一個人(民法第 185 條、第 273 條)。但如果你先跟配偶和解、免除他的部分,第三者在配偶該分擔的部分,也不用賠了(第 276 條)。

侵害配偶權會有案底嗎?

不會。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賠償,不是刑事犯罪。通姦罪在 2020 年釋字第 791 號解釋之後,已經失效,外遇不會被判刑,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對方說不知道他已婚,還能告嗎?

能,但你要拿出對方知道的證據。例如你曾當面表明身分、訊息裡提到你或小孩、對方去過你們家。新竹那位太太的案子,對方被當面質問之後,還繼續往來,法院就不採信她說不知道。

簽了離婚協議書,還能告侵害配偶權嗎?

要看協議書怎麼寫。新北地院 115 年度訴字第 813 號判決,協議書寫「不再追究本離婚協議所衍生之任何責任」,但沒有提到外遇,法院認為不算放棄求償;如果協議書明白寫了,放棄對外遇的請求,結果就不一樣。

資料來源

(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判決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

律師審閱本文經一統徵信合作律師團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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