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正式成為夫妻之後,財產管理應該如何分配呢?說到錢雖然總是傷感情,但若能在結婚前能讓雙方理性溝通,事先訂立夫妻財產制的使用方法,有助於婚後保障彼此的財產權益。接下來我們將帶您認識現行夫妻財產的3種法定制度,瞭解各自的特色,找到最適合您與另一半的財產管理方法。
夫妻財產制度是什麼?夫妻財產法定保障
婚姻財產制度是為兩人在婚姻關係中,如何管理、使用財產,還有若是結束了婚姻關係、一方去世時,分配財產也是很重要的一環,是許多離婚官司中做有商討空間的事項。
現行夫妻財產制度有哪些?3種財產制度介紹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共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後者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一般來說結婚時就必須提出申請,否則都是默認為法定財產制。以下將介紹這3種制度的特色:
1.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後的預設制度,根據民法第1005條:「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並依照民法第1017條,兩人的財產將會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2種:
1.婚前財產是結婚前雙方各自取得的財產,由兩人各自管理。
2.婚後財產是結婚後共同取得的財產,由雙方一起管理。
2.共有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是根據民法第1031條,讓夫妻雙方的財產及所得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除了各自的特有財產,如個人專屬使用、職業上會用到,以及個人收到有書面聲明的贈與品...等情況。
3.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源自民法第1044條,讓夫妻可以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並自行管理、使用或處置。選擇分別財產制的好處就是各自處理自己的財產,萬一離婚時比較沒有爭議,適用於雙方財富差距過大,像是鴻海總裁郭台銘與第二任妻子結婚時,便申請分別財產制。
3種夫妻財產制的差異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未申請即默認 | 須向法院申請登記 | 須向法院申請登記 | |
財產種類 |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 | 夫妻分別財產 |
財產種類比較 | ◆婚前財產: ─為配偶雙方婚前各自取得的財產。 ─若原先為約定財產制,而後更改為法定財產制,更改前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財產,為婚前財產。 ◆婚後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 ─若無法證明為婚前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其中一方之財產,推定為雙方共有。 | ◆共同財產: ─特有財產除外,雙方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 ─雙方可約定,僅以勞力所得之薪資、紅利、獎金其其他勞力所得有關之收入,作為共同財產。 ◆特有財產 ─專供雙方個人使用之物。 ─雙方個人職業上必須之物。 ─雙方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 ◆夫妻分別財產: ─婚前與婚後的財產,都分別各自所有。 |
所有權與管理權/管理費用負擔 | 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都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之人所有,若無法證明則為共同財產;雙方各自管理。 | 共同財產為共同所有;可共同管理也可約定由其中一方管理。 特有財產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 各自管理。 |
使用及受益權/處分權 | 各自使用及收益;各自處分其財產。 | 共同財產基本都是共同使用、處分,也可約定由一人管理。 特有財產則是各自使用。 | 各自使用、處分其財產。 |
債務清償責任 | 各自負責自己的債務,若一方替一方還債時,可向對方要求償還。 | 共同財產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當一方以自己的特有財產先行給付,可向對方要求補償;而使用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的特定債務時,也可要求償還。 | 各自負責自己的債務,一方替另一人償還亦可請對方補償。 |
關係消滅時財產關係處理/剩餘財產分配 | ─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應平均分配。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法定婚姻關係消滅前,一方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5年內得以追加計算。 ─以婚後/婚前財產償還婚前/婚後債務時,還沒補償的部分要列入婚後財產或債務計算。 | ─關係消滅時可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契約時的財產;或取回依約定之財產。 ─一方死亡時,除兩人對於數額有所約定外,基本剩餘財產的一半屬於生存者。 | |
財產制變更 | 婚姻關係存續中是可以由訂製契約改用約定財產制。民法1010條中列出幾個可能之狀況,可以改為分別財產制。 | 婚姻過程中可廢止財產契約,或是改用其他種約定財產制。 若廢止原本的財產契約而沒有改用其他的,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 |
上述的表格簡單列出了三種財產制度的差別,每一對夫妻、同性伴侶適合的模式大不相同,像是首富郭台銘和第二任妻子結婚時,就申請了分別財產制,在結婚前還是要認真思考及討論的。
夫妻財產新制上路更落實男女平權,整理與舊制的差異
立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三讀宣布通過夫妻財產制的修正草案,新制實施後將更能落實兩性平權,以下整理新制與舊制的差異:
制度 | 新制 | 舊制 |
法定財產制 | 1.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2.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清償債務。
3.由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 | 1.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3種。
2.聯合財產指派1位管理人,可以使用、收益、及負擔債務。
3.如夫無力負擔家計,則由妻全部負擔。 |
共有財產制 | 1.夫妻雙方一起管理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需要另一方同意才能處分。
3.離婚時,立定契約前的財產各自取回,立定契約後的財產平均分配。
4.由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 | 1.由夫管理共同財產。
2.原則上需要另一方同意,但必要時可以自行處分。
3.不論是訂約前後的共同財產,皆平均分配。
4.如共同財產無法負擔家計,則由妻全部負擔。 |
分別財產制 | 1.各自管理財產。
2.各自清償債務
3.除非另有契約,則由夫妻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 | 1.原則上各自管理財產,但如有例外,妻子將財產管理權交給丈夫。
2.分別規定債務負責人。
3.丈夫可以請求妻子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
從上表可以看出舊制對於女方較為不公平,因此新制落實後,可以保障女方的財產權益。
離婚時,哪種現行夫妻財產制度處分財產對女方最好?
3種財產制度都各有優缺點,而一位全職家庭主婦和成為高階主管的女性,兩者要考慮的事情也都不同,很難去說離婚了哪種制度比較好,家庭主婦若想離婚,就得擔心自己沒有經濟條件;職業女性若是賺得較多,就會擔心是否會被瓜分財產,不論男性女性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曾也有女星嫁入豪門,最後離婚時,因丈夫名下沒有財產,反而回頭要求平分女星的財產,只能說,婚前還是得要做足了功課,以免最後吃虧的是自己。
若需清償債務,哪種夫妻財產制度對女方最好?
相比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和共同財產都需扣除債務後再進行分配,此刻也是視個案而定,然而要注意的是,財產制度雖然在婚姻續存中可以進行更改,仍需要雙方同意才行。
除了分別財產制,在某些狀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在進行離婚官司時,雙方也都會盡可能不讓自己吃虧,不論是婚前或是離婚之時,都需要兩人認真且理智的討論,以免最後愛情與錢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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