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背景調查員工背景調查

員工背景調查怎麼做?公司能查什麼、不能查什麼

2023 年 4 月,一家賣防水材料的公司,要找一位業務協理,約定年薪 100 萬元起。

應徵的趙先生,在人力銀行的履歷上寫著:金融專業主管全職 3 到 4 年、廣告企劃主管、房仲店經理,最近的工作,是「由媒體主管卸職」。

公司面談、簽約之後,趙先生在 5 月 2 日到職。5 月 7 日,公司就以履歷不實為由,不經預告解僱了他。

趙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確認僱傭關係還在,並補發月薪。

桃園地方法院行文給他履歷上寫的各家公司,查證的結果是:金融業主管職稱,加起來只有 1 年 5 個月;房仲公司沒有他當店經理的紀錄;廣告企劃主管那一家,回函裡一筆紀錄都找不到。

他寫「最近工作卸職」的那段時間,其實是在另一家公司上職前訓練,進公司不到兩週,就被資遣了。

法院認定,公司的解僱是合法的,只判公司補發他到職 6 天的工資 1 萬 6,129 元,和勞退 974 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

員工背景調查的重點有兩個:能查什麼,以及怎麼查才不違法。

公司對求職者和員工做背景調查,要同時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就業服務法。如果查到履歷造假,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給公司不經預告解僱的權利,但是從公司知道的那天起,30 天內要做。

背景調查在查什麼,公司能不能問

公司做背景調查,想知道的是:這個人的學歷、經歷是不是真的,過去的工作表現怎麼樣,有沒有會影響這份工作的紀錄。

可以問到哪裡,要看這項資料是不是「就業所需」,也就是跟這份工作有沒有關係。

背景調查各項資料,公司能不能問、能不能查
項目公司能不能問、能不能查依據
學歷、證照可以。請應徵者附證書,經他同意後向學校、發證單位查證個資法第 5、19 條
工作經歷、年資、離職原因可以。請應徵者附離職證明,經他同意後向前雇主查證,只問跟這個職位有關的個資法第 5、19 條
犯罪紀錄受限。個資法把「犯罪前科」列為原則上不得蒐集的資料,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書面同意,書面同意也不能超出職務需要。本人可向警察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緩刑、拘役、罰金這類紀錄不會記載個資法第 6 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6 條
信用紀錄受限。屬於隱私資料,要有經濟上需求等特定目的,並且和職務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基因檢測、藥物測試、測謊、心理測驗、懷孕計畫受限。都列在隱私資料裡,不能要求提供非就業所需的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施行細則第 1-1 條
種族、性別、婚姻、年齡、星座、血型不能拿來當錄用、解僱的理由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列出隱私資料的時候,連「背景調查」四個字,也寫在裡面。意思是:背景調查本身,就是隱私資料,查的範圍不能超過這份工作需要。

名詞小解釋

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列出來的敏感資料,例如前科、信用、基因檢測、測謊。雇主不能要求應徵者提供跟工作無關的這些資料。
不經預告解僱
雇主不用提前通知,也不用給資遣費,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只有法律列出的幾種情況才能用。

法律的界線:就業服務法和個資法

就業服務法:不能要求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的時候,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他提供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違反的話,罰款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67 條)。

個資法:要有特定目的,要有同意或其他依據

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能超過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也要跟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個資法第 5 條)。

公司不是公務機關,蒐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並且符合法律列的情形之一。最常用的是「當事人同意」,或是「個資取自一般可得的來源」(第 19 條)。

向當事人蒐集個資的時候,要明確告知:公司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和對象、當事人的權利,以及不提供資料的影響(第 8 條)。

「同意」不能只是口頭說說。蒐集資料的人,要負責證明「當事人有同意」(第 7 條),所以同意書要留書面。

違反個資法,民事上要賠償,除非公司能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第 29 條)。如果是為了替自己或別人賺不當的好處,又可能害到別人,最重可以關 5 年,還可能加罰金,最多 100 萬元(第 41 條)。

查到履歷造假,怎麼處理

簡單說:員工簽約的時候說了假話,讓公司誤信,公司可能因此吃虧,公司就可以不用事先通知,直接解僱(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

文章開頭趙先生的案子,法院對這一款的看法,有三個重點:

  • 隱瞞也算:不只是編造,明知道卻故意隱瞞,也算。趙先生的案子,法院也把他沒有交代的資遣經過,列為疑點。
  • 不用真的受損害:不需要公司真的已經受到損害,有「受損害之虞」,也就是有可能受損害,就夠了。
  • 要看職位:要看這個職位為什麼重視這段經歷。趙先生應徵的是年薪 100 萬以上的高階業務主管,需要管理經驗,所以履歷上的主管年資,就是公司判斷的重要依據。

處理的順序

第一步,先把證據留下來:履歷原檔、面試紀錄、聘僱合約、各家公司的書面回覆。趙先生的案子,公司靠的就是各家公司的回函。

第二步,確認造假之後,從知道的那天起,30 天內要決定要不要解僱。超過 30 天,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解僱了(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2 項)。

是不是構成「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要看職位和履歷的內容。解僱之前,先請律師看過。

錄用前,公司可以這樣做的 4 件事

把查證項目和同意書放進應徵流程

在應徵表或面試通知上,寫明要查哪些項目、為什麼查、資料用多久、對方可以怎麼更正或刪除,並請應徵者簽名同意。這份同意書,就是日後證明「有同意」的證據。

只查跟職位有關的

一般的職位,查學歷、經歷就夠了。要經手公司款項、簽核採購的職位,才有理由多查信用、前科,而且要能說明跟職務的關聯。說不出關聯的,就不要問。

向前雇主查證,留下書面或錄音紀錄

年資、職稱、離職原因,請前雇主書面回覆。如果用電話查證,要記下時間、對象和說了什麼。文章開頭趙先生的經歷落差,就是靠各家公司的書面回函對出來的。

學歷、證照向發證單位查證

只看影本不夠,因為影本可以造假。要向學校、發證機關查證,結果以書面為準。

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

公司自己查,容易卡在兩件事:不知道哪些能查,查的過程又怕踩線。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有這幾種:

查履歷的真假

錄用重要職位之前,經應徵者同意,向前雇主、學校、發證單位查證學經歷,把查到的資料和履歷對照,整理成報告。員工素行調查,看工商徵信。

查在職員工的素行

如果有員工在外兼差、替別家公司做事,或和廠商往來可疑,一統用跟監、蒐證,查他下班後的行蹤和接觸的對象。涉及收回扣的,看員工收回扣怎麼辦。

查合作對象

如果你要查的是一家公司,不是一個人,看盡職調查。

員工私人的手機、銀行帳戶、病歷,不是公司可以自己去查的資料。一統徵信會依個案評估適合的做法,細節面談時說明。

常見問題

公司可以對求職者做背景調查嗎?

可以,但只能查跟這份工作有關的,並且要事先告知、取得求職者同意。學歷、經歷這類資料可以查證;犯罪紀錄、信用紀錄屬於隱私資料,不能超出職務需要。

背景調查可以查前科嗎?

原則上不行。個資法把犯罪前科,列為不得蒐集的資料,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書面同意,而且書面同意,也不能超出職務需要的範圍。如果想了解,可以由本人向警察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再提供給公司。

我可以拒絕背景調查嗎?

你可以拒絕提供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這是就業服務法保障的。但學歷、經歷這類跟職位直接有關的查證,如果你拒絕了,公司要不要錄用你,是公司的決定。

履歷造假可以直接開除嗎?

可以直接解僱,不用事先通知(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要從公司知道的那天起,30 天內做。解僱之前,先把證據收齊、請律師看過。

要查一家公司的背景,要看哪一篇?

如果你要查的是合作對象、供應商或收購對象,不是員工,看盡職調查。

資料來源

(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

律師審閱本文經一統徵信合作律師團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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