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睡在樓上,他的太太李女士在樓下客廳,把一張票面 1,408 萬元的本票,交給債權人蘇先生。
李女士後來在法庭上說:蘇先生要她在本票的發票人欄,寫上楊先生的名字,再蓋上楊先生的印章,她照做了,楊先生完全不知道。
2024 年 8 月 7 日,法院依蘇先生的聲請,裁定准許這張本票強制執行。楊先生這才發現,自己「欠」了 1,408 萬元。
楊先生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這筆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把本票、他當庭寫的簽名,連同他在銀行、戶政、地政事務所留下的簽名文件,一起送到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鑑定結果是:本票上的簽名,筆劃特徵和楊先生的真跡不同;本票上的印文,因為蘸的墨太多,細部紋線看不清楚,無法鑑定。
法院認定,這張本票不是楊先生簽的。蘇先生要證明本票是真的,卻拿不出其他證據,上訴被駁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70 號)。
筆跡鑑定,是把有爭議的簽名或字跡,和這個人真正寫過的字跡比對,看筆劃特徵,是不是同一個人的習慣。
簽名被偽造、借據和遺囑有爭議的時候,它是最常用的證據。要讓鑑定成立,關鍵是準備好「真跡」。這篇照調查局的送鑑說明,講資料要怎麼備。
什麼時候需要筆跡鑑定
當你主張「這個簽名不是我簽的」,或對方主張「這份文件是你簽的」,卻有一方不承認,就要靠鑑定。
常見的文件有:本票、借據、合約、遺囑、遺產分割協議書、授權書、收據。
私文書要由提出的人,證明它是真的(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私文書上如果有本人或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法律先當它是真的;本人如果對自己的簽名說「不知道、不記得」,由法院考慮後決定(第 358 條)。
所以文章開頭那件,持票人蘇先生,才是要證明本票真正的人。
偽造或變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重關 5 年(刑法第 210 條);拿去使用的人,同樣依偽造論處(第 216 條)。
名詞小解釋
- 私文書
- 一般人之間寫的文件,例如借據、合約、本票,不是政府機關做的。
- 請
- 法院或檢察官,用公文請專業機關幫忙鑑定。
- 確認之訴
- 請法院確認某個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例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找誰鑑定:法院、調查局,還是民間機構
| 做法 | 怎麼進行 | 費用 |
|---|---|---|
| 法院、檢察官請機關鑑定 | 民事案件,由法院請專業機關鑑定(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刑事案件,由法院或檢察官請專業機關鑑定(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文章開頭那件,就是法院送調查局 | 調查局網頁沒有列費用 |
| 當事人自己委任機構鑑定(刑事) | 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規定,審判中當事人可以委任機構鑑定;鑑定報告要經對方同意,或由有執掌的機關、經認證的機構做的,才可以當證據 | 由委任的人負擔 |
| 民間鑑定機構 | 法院有時會把簽名送民間機構鑑定。士林地方法院 2026 年 8 月有一件本票案,把本票和簽名文件送請民間研究機構鑑定,鑑定結論表示筆跡近似,法院認定是本人親簽 | 各家不同,要先問 |
法務部調查局的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業務包括筆跡、印文、印刷品、變造文件和指紋鑑定。網頁寫的受理對象,是「院檢機關及本局外勤單位」的委託,平均每年約 1,300 案。
網頁沒有寫一般民眾可以直接送件,也沒有寫辦理天數。照網頁寫的,民眾要走調查局這條路,是透過法院或檢察官請。
調查局要你準備的資料
鑑定成不成,看資料夠不夠。調查局的《受理筆跡鑑定案件送鑑說明》寫得很具體,原則是三樣:爭議筆跡、平日筆跡、庭寫筆跡。
| 資料 | 是什麼 | 備法 |
|---|---|---|
| 爭議筆跡 | 有爭議的簽名、字跡 | 要送原本,不能用照片或影印代替;保管好,不要弄髒、弄破、摺到 |
| 平日筆跡 | 當事人平常寫的字 | 和爭議筆跡寫的時間相近、有相同的字(單字、部首、筆劃)、數量越多越好。例如開戶資料、取款條、匯款單、信用卡或手機申請書、保險資料、戶政申請書、簽到簿、履歷、借據、合約、日記、通訊錄 |
| 庭寫筆跡 | 當事人當庭照指示寫的字 | 同一段爭議文字寫 20 次以上;用口述或打字的,分好幾次叫他寫,不能把原件給他照抄;他要放鬆、態度自然 |
送鑑的時候,還有幾個要注意的地方:
- 平日筆跡和庭寫筆跡的字體、大小、速度、用的筆、姿勢(坐或站)、身體狀況,要和爭議筆跡相似。
- 不要只送庭寫筆跡,要同時有平日筆跡,才能抓出這個人的書寫習慣。
- 簽名旁邊的日期、住址、身分證字號、公司名稱、電話、大寫數字,也有比對的價值,可以一起蒐集。
- 蒐集別人的資料,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文章開頭楊先生的案子,法院用了楊先生當庭寫的簽名,加上信用卡申請書、開戶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地政事務所的申請書和銀行印鑑卡,當作平日筆跡。
鑑定能證明什麼、不能證明什麼
筆跡鑑定看的是筆劃特徵:同一個人寫的字,書寫習慣會一致。
鑑定書的結論有幾種:筆劃特徵相同、近似、不同,或是資料不足、無法鑑定。文章開頭楊先生的案子,簽名的結論是「不同」,印文的結論是「無法鑑定」。
它的限制是:鑑定只能告訴你,兩份筆跡「同不同」,不能告訴你「是誰寫的」。
士林地方法院 2026 年 8 月,有一件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案子。原告懷疑被人模仿簽名,但他只是用肉眼比對。法院說,就算送鑑定,至多也只能確認各份文書筆跡的異同,仍然無法證明變造的人是誰,原告要負的舉證責任,還是不足。
所以像文章開頭那件,鑑定證明簽名不是楊先生的,再加上李女士在法庭上的證詞,和她在偵查中承認偽造,才把整件事講完整。
簽名被偽造,先做的 4 件事
不要碰、不要影印後把原本丟掉
有爭議的文件,原本最重要。拿到的人要保管好,不要摺、不要寫字。如果原本在對方手上,請律師評估怎麼聲請保全或調閱。
立刻開始收集自己的真跡
把自己這幾年簽過的銀行文件、保單、戶政文件、合約、簽收單收齊,越多越好,時間越接近爭議文件越好。
記下爭議文件出現的經過
記下什麼時候、誰拿來、誰說你簽過。文章開頭的案子,李女士在法庭上說得出簽名的時間、地點、誰在現場,這些經過,比鑑定報告更能補上「是誰寫的」。
不要等,趕快找律師
本票如果被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的,要在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超過期限,就不能用這一條。越早處理,證據越完整。
一統徵信能幫你做什麼
鑑定本身,法院通常會請機關辦理。一統徵信可以協助的,是鑑定前後的工作:
筆跡比對、出具鑑定報告
合約、簽名、文件的真假有爭議,一統比對筆跡,交筆跡鑑定報告。一統有合作的筆跡鑑定專家。
筆跡文書鑑定要有比對資料,詳細做法看工商徵信。民間鑑定報告,法院是否採用、要不要另外送調查局,由法院決定。
查簽名當時的經過
誰把文件帶去、簽名時誰在場、這個人那幾天人在哪裡,可以用調查和訪談,補上「是誰寫的」。
常見問題
筆跡鑑定費用多少?
要看誰鑑定。法院、檢察官請調查局這類機關,調查局網頁沒有列費用;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委任機構,費用由委任的人負擔(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民間機構,各家不同。
一統的筆跡文書鑑定,需要有比對資料,實際金額看文件的數量和難度。
筆跡鑑定要多久?
調查局的網頁和送鑑說明,都沒有寫辦理天數。資料備齊、原件完整,鑑定才不會被退回補件,這是自己能控制的部分。
筆跡鑑定準不準?
鑑定看的是筆劃特徵,結論可能是相同、近似、不同,或無法鑑定。結論要靠充足的真跡。真跡太少、時間差太久,或字太少,都可能鑑不出來。它只能證明筆跡同不同,不能證明是誰寫的。
我可以自己拿去調查局鑑定嗎?
調查局網頁寫的受理對象,是院檢機關和調查局自己的外勤單位,沒有寫一般民眾可以直接送件。要走調查局,通常是透過法院或檢察官請。
簽名被偽造,犯什麼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重關 5 年(刑法第 210 條);拿去使用的人,依偽造論處(第 216 條)。
資料來源
(判決、法條、調查局資料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查的。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士林兩件讀的是裁判書摘錄)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 法務部調查局:文書鑑識科
- 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受理筆跡鑑定案件送鑑說明
- 民事訴訟法第 357 條、第 358 條、第 340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
-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 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