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條文修正案,未來到底如何守護被外遇者?

和誘罪條文

依據法務部7月2日之「法檢字第10904514030號」公告,法務部將啟動對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與家庭罪章進行修法,公告說明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 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與家庭罪章 之規範在於保護婚姻與家庭,其保護對象之年齡因成年之定義隨時代演 進而有檢討之必要,以與時俱進。又配偶間應基於平等地位,以自由之 意思組成家庭,並無互相隸屬之關係,為保護配偶組成家庭之自我意識, 本章和誘配偶脫離家庭罪,亦應一併檢討,予以刪除。另為使規範一致, 同時調整刑度及增設減免規定,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此可看出,因應釋字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法務部除啟動修改移除通姦罪外,也將和誘罪內容第二項移除,意思就是告知配偶權的法益保護將完全移除,以後被外遇者只能透過民法進行權利保護,而刑法將不在有配偶權法益的認知。

 

未來法令如何保障被外遇者?

社會是家庭的組成,家庭是婚姻的構成,婚姻守貞義務及忠誠義務乃屬於保障社會安定的一大要素,大法官釋憲通姦罪違憲後,在法務部的修法認知體系上是配偶權的保護不應該屬於刑法的法益,那未來只能依靠民法進行權利守護的被外遇者到底應該如何保障自我?

 

刑法修正卻未修正民法,政府明顯沒意識到通姦除罪的嚴重性

法務部啟動刑法的修法,明顯是受到釋字791號的影響,既然通姦除罪那自然而然配偶權的法益就不應該存在,但是卻很顯然的這種修法動作是完全無視社會的動盪可能性,一統徵信社一再的公開呼籲,政府的配套措施應該要盡快出爐,但從這次修法動作,明顯政府依然沒有想要提出配套措施。

 

民事責任為何不夠格替代通姦罪

通姦除罪化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證據蒐集的必要性手段,如同釋字791號理由書所說,「通姦發生的行為通常不具公開性。」在不犯法的情況下,如何蒐證到性交的證據,明顯是民事責任的一大難題,故應該增訂蒐證必要性手段的準則。

 

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來自於民法184條、民法195條及民法1052條第1項第2款,在民法上相當難認定配偶權的侵害賠償準則,在通姦除罪化的情況下,應該將配偶權獨立於民法184及195之外,並且於立法說明陳述因應通姦除罪化的措施等語,強調配偶權的重要性,讓被外遇者能夠讓自己的權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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