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商標侵權不驚慌!搞懂商標權侵害的範圍與如何爭取法律賠償

商標侵權

 

 

文字、圖形、記號可以當商標嗎?淺談商標侵權定義 

一間公司或者一項產品要能夠快速地讓大眾記憶與有深刻的印象,除產品本身出色,有一個引人注目或者具有創意的新穎商標,是非常重要的。他提供消費者與受眾一個辨識產品與服務並且與其他品牌做出區隔的重要指標。在現行的商標法中,主要可以分成直接侵權跟間接侵權,那這兩者之間又有什麼差異?又需要具備那些條件與要件,才能構成侵權的狀況?

 

  • 直接侵權: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間接侵權:

          在第 70 條中明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2.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3.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

              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別輕易嘗試販賣仿冒品,小心商標侵權刑事責任找上你 
 

販賣仿冒品的風險究竟高不高?是否可以透過販賣一些仿冒品賺取暴利?奉勸你千萬別以身試法!因為不僅會侵害商標法,這樣的侵權行為,更是會引來民事與刑事的責任。

 

根據商標法第七十一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
       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九十五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九十六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商標法第九十七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利益受損不擔心!依法爭取商標侵權賠償

擔心自己的商標或相關權益受到損害,那是必須要向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商標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

       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又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該條第1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
       得予酌減之。

 

案例分享:商標侵權案例

商標侵權的案例基本上可以說是不勝枚舉,像是知名的精品品牌香奈兒,過去曾在台灣向其他使用近似商標的對象提起訴訟,在105年香奈兒公司對香奈兒休閒旅館提起訴訟,最後判處侵權行為人在過去12年攀附商標權人的商譽,也根據其營業額、支出成本等相關,判賠300萬元。在107年香奈兒集團又向香馜兒SPA休閒旅館提起訴訟,因為其使用的網頁、招牌、床單、枕套等物件上,都與獲得註冊的著名香奈兒商標近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也減損香奈兒商標的識別性與信譽,判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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