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情剛發生,請先看這一段:需要立即協助,打 110;想先找人談,打 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免付費。盡快到醫院驗傷採證,不要洗澡,手機裡跟對方的訊息,一則都不要刪。
做完這幾件事,再往下讀。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也來得及,下面都有講。
2024 年 8 月 23 日,一位成年女子,和網友第一次在高雄見面。吃完飯,兩個人一起去廟裡參拜。
到廟裡不到 5 分鐘,她突然頭痛、頭暈、四肢無力,請對方載她去醫院。對方沒有載她去醫院,而是開了一間汽車旅館的房間。
接下來兩天,她時醒時睡,8 月 25 日凌晨才完全清醒,這時家人已經報了失蹤。她被送到高雄榮總急診,同一天晚上,在彰化基督教醫院驗傷、採尿。
被告否認,說是對方主動,還說他擔心被仙人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 2026 年 7 月 21 日判決(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33 號):乘機性交罪,判有期徒刑 4 年,上訴被駁回。
法院靠的,不只是她一個人的說法。事發後的 LINE 對話、手機通聯紀錄、姊姊的證詞、旅館住宿紀錄、病歷和驗傷資料,互相對得起來。
特別是 LINE 對話:她追問「為什麼沒有送我去醫院」,被告的回答閃爍,還說那兩天自己在屏東。法院認為,被告事後的反應,可以支持她的說法。
這件事給的提醒是:事發後留下的東西,比你想的有用。
剛發生,先做這 5 件事
- 先到安全的地方:有立即的危險,打 110。想先找人談,打 113 保護專線,衛福部說明,這是 24 小時全年無休的免付費專線,性侵害事件可以通報,也可以諮詢。
- 盡快到醫院驗傷採證:醫院不得無故拒絕診療,也不得拒絕開立驗傷診斷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診療的時候,要有護理人員陪同,並保護你的隱私。
- 先不要洗澡、不要清洗:身上、衣物上的跡證,會隨時間減少。如果懷疑被下藥,採尿越快越好。
- 手機裡的東西,整串留下來:對話、通話紀錄、定位、交通和消費紀錄。對方事後傳來的訊息,不管是道歉、解釋還是威脅,都不要刪。
- 找一個你信任的人陪你:家人、朋友、社工都可以。偵查和審判的時候,經過你同意,他們可以陪你在場。
驗傷和採證,除了法律另有規定,要經過你的同意。採到的證物,要保全在證物袋裡,再送內政部警政署鑑驗(第 17 條)。
高雄那位女子的藥物檢驗,值得一提:她採尿的時候,已經是事發後一天多,尿液沒有檢出安眠鎮定的藥物。
臺北榮總的函說明:尿液檢驗,受藥物種類、服用時間、代謝等因素影響,部分短效藥物,在數十小時內就可能低於檢驗能測到的範圍,所以單次沒檢出,不能直接推論沒服用。
這就是為什麼要盡快驗:晚一天,有些東西就測不到了。
法律上怎麼認定、是不是告訴乃論
| 情形 | 法條 | 刑度 |
|---|---|---|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 | 刑法第 221 條 | 關 3 年到 10 年 |
| 前項再加上:兩人以上共同犯、用藥劑、凌虐、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拍照錄影散布等 | 刑法第 222 條 | 至少關 7 年 |
| 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相類的情形,使人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性交(乘機性交) | 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 | 關 3 年到 10 年 |
| 對未滿 14 歲的人性交;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人性交 | 刑法第 227 條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7 年以下 |
| 利用親屬、教養、醫療、業務等關係,對受自己監督、照護的人性交 | 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 | 關 6 個月到 5 年 |
這些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不會因為你事後說算了,就自動結束。
例外在刑法第 229 條之 1,只有兩種是告訴乃論:對配偶犯第 221 條、第 224 條的罪;以及未滿 18 歲的人犯第 227 條的罪。
這對被害人是一種保護:你不用獨自扛下「要不要原諒對方」的壓力,對方或對方的家人來施壓,你也不用被迫做決定。
另外,追訴期間也有保護。第 221 條的最重本刑是 10 年,追訴權時效是 30 年;被害人滿 20 歲之前的時間,不計入這 30 年(刑法第 80 條)。
名詞小解釋
- 公訴罪、告訴乃論
- 公訴罪:不用被害人提告,檢察官知道了就會偵辦,被害人也不能讓案件消失。告訴乃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被害人撤回告訴,案子就結束。
- 乘機性交
- 趁對方身心狀況不能反抗,或不知道反抗的時候,和對方發生性行為。
- 追訴權時效
- 犯罪發生之後,國家可以追究的期限。過了期限,就不能再起訴。
證據會留在哪裡
| 證據 | 在哪裡 | 要注意什麼 |
|---|---|---|
| 身體採證、驗傷診斷書、藥物檢驗 | 醫院 | 越早越好;晚了有些藥物測不到 |
| 對話紀錄 | 手機、雲端 | 整串留,不要只截圖;事後對方的反應,也是證據 |
| 手機通聯紀錄 | 電信公司、手機 | 可以看出你有一段時間沒有使用手機 |
| 旅館住宿紀錄、旅客登記表 | 旅館 | 由警察調取,記得告訴警察是哪間旅館、哪一天 |
| 身邊人的證詞 | 家人、朋友 | 第一個看到你的人,可以說你當時的狀態 |
| 病歷 | 事後就醫的醫院 | 急診的入院評估,也記錄了當時的意識狀況 |
高雄那件,被告提出自己買了衛生棉的發票,想證明那位女子當時是清醒的。法院說,這張發票只能證明他買了東西,不能證明是她請他買的,也不能證明她當時意識清楚。
被告也主張,兩個人平常有訊息往來、一起吃飯。法院看了對話,她明確說過,不想成為男女朋友,這些訊息多半只是一般的社交往來,和她是否同意,沒有直接關係。
進到司法程序之後,你有哪些保護
- 有人陪:偵查或審判的時候,經你同意,家人、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你信賴的人,可以陪你在場,並且陳述意見(第 18 條)。
- 可以不和被告面對面:法院可以在法庭外訊問你,或用影像、聲音的設備,把你和被告隔開(第 23 條)。
- 有些問題不能問:被告或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你和被告以外的人的性經驗證據,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第 23 條)。
- 身分保密: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公示的文書,不得揭露;媒體也不得報導(第 15、16 條)。判決書裡寫的「甲女」,就是這個規定。
各縣市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 24 小時的電話專線和緊急救援,協助你就醫、驗傷、採證,也有心理輔導、緊急安置和法律諮詢(第 6 條)。
求償怎麼走
刑事程序處理的,是對方要不要坐牢;賠償是另一件事。因犯罪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程序裡,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賠償(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隱私這些權利被人不法侵害,而且情節重大,精神上的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一筆錢(民法第 195 條)。
請求權有期限:從知道有損害和賠償義務人起 2 年;從事情發生起超過 10 年,也不能請求(民法第 197 條)。
賠償拿不拿得到,要看對方有沒有財產。判決下來才發現,對方名下什麼都沒有,是最常見的情況。要查對方名下有什麼,看查名下不動產。
有人會用「給你錢,你不要提告」來處理。性侵害多數是公訴罪,這條路通常走不通;而且,找人出面逼對方給錢,更不能這麼做。
臺北地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35 號判決,就是一個例子:一方認為自己被下藥性侵,找了經紀人和一群人,押人、逼簽本票,6 個人都被判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期徒刑 4 個月到 1 年 2 個月。看仙人跳怎麼辦。
一統徵信能做什麼、不做什麼
徵信社不辦案、不起訴、不判刑,那是司法的事。一統能做的,是把你手上零散的線索,變成報案、告訴的時候用得上的資料。
查對方是誰
在交友軟體、社群或酒吧認識的人,你手上往往只有一個暱稱或帳號。一統從既有的線索,查對方的真實身分和去向,看尋人專案。
保全容易被刪的證據
對話、雲端備份、社群貼文,隨時可能被刪,也可能被對方說是偽造。一統協助用能說明來源和時間的方式保全,讓它在後續程序裡站得住。
記錄事後的騷擾和威脅
有些案件的折磨,在事發之後:持續傳訊息、堵人、找共同朋友施壓。這些行為本身,可能是恐嚇,可以獨立蒐證、獨立追究(刑法第 305 條)。一統記下時間、地點、頻率,保全證據。
要求償時,查對方的財產
求償之前,先知道對方名下有多少,避免最後拿到一張要不到錢的判決。
我們不做的事
一統不接以撤告、湮滅證據、替對方施壓為目的的委託。需要出面談的狀況,建議由律師處理,一統徵信協助整理事證。
要走到哪一步,看疑難雜症。你可以隨時開始,也可以隨時停下來。
常見問題
性侵害是告訴乃論嗎?
多數不是。性侵害的罪,原則上是公訴罪,進入司法程序之後,不會因為你說算了就自動結束。
例外只有兩種:對配偶犯第 221 條、第 224 條的罪,以及未滿 18 歲的人犯第 227 條的罪,才是告訴乃論(刑法第 229 條之 1)。
事情過了很久,還能報案嗎?
可以。刑法有追訴權時效,第 221 條的時效是 30 年,被害人滿 20 歲之前的時間不計入。證據會隨時間變少,所以越早越好,但過了一陣子,還是要去驗傷、報案,不要因為「來不及了」就放棄。
一定要驗傷才能報案嗎?
不一定。驗傷是把當下的狀態留下來,讓之後有證據可用,醫院也不得無故拒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4 條)。
醫事人員知道疑似性侵害的時候,要在 24 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通報人的資料會保密(第 11 條)。驗傷採證,要經過你的同意(第 17 條)。
對方想和解、願意給錢,我該怎麼辦?
先不要自己答應,也不用馬上決定。性侵害多數是公訴罪,給錢不會讓案件消失,你也不用獨自承受這個壓力。
如果對方或對方的家人,透過任何管道提出條件,保留訊息,告訴警察、社工或律師。
還沒決定要不要報案,可以先問嗎?
可以。113 保護專線 24 小時免付費,性侵害事件可以通報,也可以只是諮詢。各縣市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也有 24 小時專線,提供就醫驗傷、心理輔導、緊急安置和法律諮詢(第 6 條)。
資料來源
(判決是從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讀過全文,法條是 2026 年 10 月 14 日從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的現行條文,113 保護專線的說明也是同一天查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35 號刑事判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11、14、15、16、17、18、23 條
- 刑法第 80、221、222、225、227、228、229 條之 1、305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 民法第 195、197 條
-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13 保護專線介紹

